“投喂流浪猫被判赔24万”将再审 代理律师认为饲养人认定存在争议 “投喂不一定构成饲养” 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416 ,卖场购物摔伤赔偿案
“投喂流浪猫被判赔24万”将再审 代理律师认为饲养人认定存在争议 “投喂不一定构成饲养” 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416 ,卖场购物摔伤赔偿案,
“投喂流浪猫被判赔24万”将再审 代理律师认为饲养人认定存在争议 “投喂不一定构成饲养”
转自:红星视频
“投喂流浪猫被判赔24万”将再审 代理律师认为饲养人认定存在争议 “投喂不一定构成饲养”
【“投喂流浪猫被判赔24万”将再审代理律师认为饲养人认定存在争议“投喂不一定构成饲养”】3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发布通报,将对“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一案提起再审。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23年4月,原告吴某在一家羽毛球馆打羽毛球,被场馆内流浪猫绊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定,球馆员工肖某经常投喂流浪猫,构成饲养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24万元。羽毛球馆所属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3月29日,肖某的代理律师刘琨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前,再审开庭日期暂未决定,此次再审他将重点关注球馆的安全保障义务。他认为判决结果责任归属不恰当,球馆应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刘琨认为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肖某为饲养人存在争议。
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416 ,卖场购物摔伤赔偿案
本案八旬老太卖场购物被货框绊倒,法庭认定卖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卖场承担八成侵权责任。
以案释法416 ,卖场购物摔伤赔偿案
本案八旬老太卖场购物被货框绊倒,法庭认定卖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卖场承担八成侵权责任。
一.案情简介
这天,年过八旬的王老太叫女儿陪着她上卖场购物,由于挑选商品时过于专注,被堆放在通道旁边的货框绊倒,造成左肱骨大结节粉碎性骨折,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王老太认为,所有责任应由卖场承担,要求卖场赔偿其全部损失;卖场不同意,认为原告摔倒区域虽然堆放了货框,但是该货框很大也很明显,原告完全可以绕行,其摔倒原因主要是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王老太一张状纸,要求【法】院判令卖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卖场在通道区域附近堆放货框,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通行安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卖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预防措施以及现场秩序的维护措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王老太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王老太年龄年时已高,行走时也未注意安全,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判决被告卖场承担80%赔偿责任。
二.案件的警示
本案属于民事过失侵权案件。
被告不同意赔偿的理由是,王老太在购物过程中自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认为货框放在通道区域的旁边,有一定体积,也很明显,正常应该是绕开走的,自己走路不当心造成了损害。
民法中的注意义务主要指二个义务,一是行为致害后果的预见义务,二是行为致害后果的避免义务。这二个义务,一旦在特定关系中形成并明确(本案为买与卖的商业关系),就成了约束行为人的法律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就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这个注意义务也有程度之分,通常来说,对老年人、消费者和一些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制的人来说,这个需要注意义务的程度,要求是较低的。
本案还有个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王老太在购物时被货框绊倒造成十级伤残,提交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卖场侵权的事实,这样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卖场,而卖场无法提交更多证据,支持其在购物通道旁边堆放货框,是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预防措施以及现场安全措施的抗辩事由,所以法庭判担责八成是合理的。
三.相关法律
1. 民法典规定:卖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2. 按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但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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