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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保险上半年营运利润超33亿美元,内地市场代理人数量逆势同比增长26% 平安养老保险安徽分公司人事经理举报有人学历造假后被调职降薪

发布时间:2024-09-16 11:53:01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友邦保险上半年营运利润超33亿美元,内地市场代理人数量逆势同比增长26% 平安养老保险安徽分公司人事经理举报有人学历造假后被调职降薪 

友邦保险上半年营运利润超33亿美元,内地市场代理人数量逆势同比增长26%

界面新闻记者 | 苗艺伟

8月22日,友邦保险(01299.HK)以及其在中国内地的全资子公司友邦人寿同时交出了上半年经营业绩。

财报显示,友邦保险的总加权保费收入为210.86亿美元,同比增长12%;税后营运溢利为33.86亿美元,同比增长7%;同期,友邦保险新业务价值为24.55亿美元,同比增长25%,创历史新高。

友邦保险董事会也在财报中披露,今年上半年,已经通过股息和股份回购,向公司股东返还34亿美元,此外,今年4月,还在百亿回购计划中增加20亿美元,使回购总额增加至120亿美元,截至6月30日,尚有31亿美元回购尚未完成。由于今年上半年良好业绩表现,公司董事会还将增派中期股息5.2%至每股44.5港仙,展示对未来运营和财务状况充满信心。

具体来看,对于税后营运溢利的增长,友邦保险表示主要是受合约服务边际释放的10%增长推动,反映了大规模、营利性新业务对其有效保单组合合约服务边际的复合效应。此外,友邦保险还公布,2023年至2026年的每股税后运营溢利的复合年增长率目标为9%~11%。

分地区来看,中国香港地区、中国内地成为友邦保险最重要的新业务价值贡献来源。友邦中国香港、中国内地、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的新业务价值占总新业务价值的比重分别为33%、30%、14%、8%、7%。

在香港,友邦保险实现新业务价值8.58亿美元,同比增长26%。其中,香港本地客户的新业务价值同比增长28%;中国内地访客新业务价值同比增长24%,这主要是由于内地客群对于分红储蓄型产品需求强劲。

在中国内地,友邦保险的全资子公司——友邦人寿,实现新业务价值7.82亿美元,同比增长36%。友邦人寿表示,新业务价值增长主要由于营销员渠道新业务价值实现20%的增长,以及银行保险合作伙伴带来的大量的新业务价值提升。今年上半年,受益于客户对保障类产品和长期财富管理产品的强劲需求,友邦人寿年化新保费增长21%,总加权保费收入增长25%。新业务价值增长36%,达到7.82亿美元。新业务价值利润率提升至56.6%,其中代理分销业务利润率增加至61.3%,银行保险业务利润率增加至41.3%。

友邦人寿还披露,与其他保险公司营销员继续两位数下降形成鲜明对比,2024年上半年,友邦人寿营销员招募同比增长26%,营销员渠道新业务价值实现20%的增长。分支机构方面,2024年上半年,友邦人寿的湖北襄阳中心支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及宜昌中心支公司均相继开业,继续加快在中国内地市场的扩张速度。

在内地市场,友邦人寿还在健康、养老、财富管理、子女成长、传承等多个领域进行了差异化的模式布局。在养老金融领域,友邦人寿在2021年开始推出养老金融服务,并逐渐形成 “轻资产+重服务”模式。

在养老服务生态圈方面,友邦人寿新推出了“养老规划师”计划,构建专属培训和认证体系,人才招募计划围绕个人养老金体系,积极招募并定向培养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养老规划人才。在此前个人养老金政策推广经验之下,友邦人寿在今年7月推出首款税优健康长护险产品。

在健康生态圈方面,友邦人寿自建了医学专家团队、专案管理团队,提供包括“北上广直通车”、“专案管理体系”等多项服务。在人才培养方面,推出了 “康养管家”服务,为客户提供养老强能、弱能、失能各阶段需求服务,探索差异化的“养老第三支柱”服务。


平安养老保险安徽分公司人事经理举报有人学历造假后被调职降薪

2022年11月,时任平安养老保险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分公司或公司)纪委委员、人事行政部经理的梁某第二次向公司领导、法人代表胡某某反映有人学历造假,随后其职务和岗位被调整,薪酬被降低,并扣发工资和年终奖。事后,今年8月合肥市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恢复梁某原岗位薪资待遇标准,支付应得工资和年终奖。9月27日,当事人梁某回应上游新闻(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记者称:“申请劳动仲裁情况属实。由于还在公司上班,不便接受采访。”平安养老保险公司纪委相关工作人员婉拒了记者采访。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李力律师分析认为:“用人单位必须充分证明调整劳动者劳动岗位、减少劳动报酬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安徽分公司:当事人存在严重渎职行为

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书【皖合劳仲裁963号】显示,安徽分公司辩称,梁某在2021年进行学历自查工作后发现,分公司有人员学历存疑后未采取任何管理措施,长时间不改正。在2022年竞聘失败后才提出有人员学历造假,属于严重渎职行为。公司对梁某作出的岗位调整完全不具有惩罚性,不存在明显降低薪资情形。首先,2020年10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享有调岗的权利,员工应当遵守和配合。其次,2022年10月,总公司向安徽分公司员工下发《管理干部公开竞聘的通知》并对竞聘整体方案作了明确和公示,梁某竞聘人事行政部经理一职落选后,公司于2023年3月对其进行岗位调整,从人事行政经理岗调整为运营咨诉管理岗,同为“管理”工作,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还明确了多个岗位可选择、报到时间、报到要求等,转岗行为并未改变其工作性质,工资水平也基本相当。第三,梁某于2023年4月同意到新岗位报到,视为达成一致意见。

梁某则反驳称,在担任人事行政部经理正常履职时发现有人学历造假,向分公司领导胡某某汇报未果,事后又发现该人员竟参加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岗位竞聘并获第一名,遂向总公司党委举报。因为该次举报相关领导“带病提拔”下属,所以多次遭到公司恶意打击报复,申请继续履行合同恢复原职,支付应得工资和年终奖。

总部党委:给予造假者党内警告处分

上游新闻记者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总部)2022年12月8日下发的红头文件【平保养党发[2022]9号】看到,被梁某举报的学历造假的竞聘者是安徽分公司时任党委委员、对公业务部副经理王某。

红头文件显示,2022年11月14日,平安养老保险公司收到匿名举报邮件,举报王某违反党员组织纪律,存在党员学历造假问题。经过审查调查,“王某在2006年填写入党志愿书时未如实填写本人学习经历,欺瞒党组织,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政治规矩,未做到对党忠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第七十三条有关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22年12月8日,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党委、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王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一位接近安徽分公司的人士告诉上游新闻记者:“王某没有竞聘上,其党委委员的职务好像也被免了,但她还在原部门的管理岗位上工作。”9月28日,上游新闻记者拨打王某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上游新闻记者电话联系平安养老保险公司纪委工作人员潘先生,对方了解记者采访意图后表示:“没办法用电话回答相关问题。”他说:“记者可以通过一些正式渠道,如公司品宣或相关部门联系。”随后他挂断了记者的电话。

合肥仲裁委:应恢复劳动者原薪资待遇

据2023年8月合肥市劳动仲裁委出具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显示,经查明,安徽分公司存在未按照竞聘方案内容确定人事行政部经理竞聘人员的情形,包括未在确定入围名单后通知竞聘者,梁某系在竞聘当天抽签时才知晓其他的竞聘人员;安徽分公司未按照总部方案要求现场打分,而是通过邮件通知梁某其岗位竞聘分数。另根据竞聘方案,梁某竞聘的人事行政部经理岗位属于矩阵条形岗位,该岗位应当将入围竞聘者名单即梁某及王某的情况报送平安总部,由总部矩阵条形领导核定最终人选。但此后王某因学历造假被举报处分,安徽分公司并未按照竞聘方案的要求由平安总部确定人事行政部经理最终人选,而是另选聘他人担任该职务。安徽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此种情形下梁某属于竞聘失败或者是落选。从安徽分公司2023年3月开始的实际支付工资看,薪资较此前有所降低,且安徽分公司通知梁某岗位调整后职级保留至2023年11月16日止,也未说明具体理由。梁某通过向公司发送邮件、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以及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表明不同意调岗,故对安徽分公司关于双方就调岗已达成一致意见、调岗行为具有合法性的辩称,仲裁委不予采信。

仲裁委认定,梁某2021年发现有人员学历造假,向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某进行了说明,并得到邮件回复。安徽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梁某就此事存在严重渎职行为。另外,安徽分公司对梁某单方面降薪5%、扣发津贴、实施违纪罚款等行为依据不足,且未经梁某同意。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梁某原岗位薪资待遇标准。由于梁某原从事的人事行政部经理岗位不同于一般普通技能岗位,该岗位对于公司正常业务开展以及与各部门衔接较为重要,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鉴于该岗位安徽分公司已经安排其他人员担任,仲裁部门不宜干涉企业的用人自主权,恢复原岗位的诉请不予支持。如梁某认为调岗不合法损害了自身权益,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相关待遇。

上述接近安徽分公司的人士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梁某举报人员‘带病提拔’后,不仅没奖励,还被调整职位和降低薪酬。”9月27日,上游新闻记者致电梁某,她以仍在公司上班为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9月28日上午,记者致电安徽分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某,他挂断电话通过短消息告诉记者“请发信息”。记者以文字形式告知相关情况,并希望采访。截至记者发稿,未收到胡某某回复。

就本案而言,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李力律师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行使自主管理权调整工作岗位应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应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做出开除、除名、辞退、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安徽分公司没有能够举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减少劳动报酬与损失的关系,因而本案裁决安徽分公司违法。从本案可以看出,法律上认定的事实需要有充分的、能形成链条的证据来予以支持,而减少劳动报酬有严格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必须充分证明其调整岗位或减少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上游新闻记者 费墨[db: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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